彩蝶实业: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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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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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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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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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相应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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