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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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
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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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限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执行职务时如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其离职后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应同
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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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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