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
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
以豁免披露;
(三)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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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
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
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
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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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失职,违反本制度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及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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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
□暂缓
申请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写暂缓或豁免披露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 □是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否 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
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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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自然人姓
名/法人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 职务/岗 知情人联
知情人类型 名称/政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YYYY- 证券账户 登记人 (YYYY- 备注
份 /部门 位 系电话
府部门名 MM-DD) MM-DD)
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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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普
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