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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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
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则指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分)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
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出售、转
让、报废;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一)公司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和登记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
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
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
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报道、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道、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
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当
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
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
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
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防止内幕
交易提醒函》,以尽到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归档和报备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
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
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二十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
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的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醒函等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
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采取降薪,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
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
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
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现根
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幕信息存续期间;
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
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
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内幕知情人签字: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部
      内幕信息知情 码/统一社 门,职务或岗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
序号                          联系方式                                                  登记人
      人姓名/名称 会信用代 位,与公司关             时间        地点       方式     容     阶段      间
               码      系
                                                       注3     注4    注5            注6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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