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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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
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洪通股份的了解和认同,强化洪通股份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以利于完善洪通股份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洪通股份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洪
通股份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洪通股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条    洪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洪通股份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洪通股份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洪通股份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洪通股份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洪通股份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洪通股份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洪通股份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洪通股份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洪通股份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洪通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
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洪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部门为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协助或者
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具体承办和落实投资者管理实务。证券法务部工作人
员负责履行相关具体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敦促相关职责的履行。洪通股份其他
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辅助责任部门。
     第二十六条   洪通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洪通股份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
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洪
通股份利益,以洪通股份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利。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七条   洪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证券法务部是洪通股份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洪通股份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而执行。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洪通股份的其他职能部
门、洪通股份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务
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
 证券法务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洪通股份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
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
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洪通股份敏感信
息的投资者,如果洪通股份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洪通股份
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
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
现场考察,需报请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
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
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
或评论可能涉及洪通股份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
媒体记者误解了洪通股份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洪通股份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新闻媒体
  第三十二条 洪通股份欢迎各媒体对洪通股份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洪通股份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如有媒体对洪通股份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
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洪通股份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
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证券法务部做好记录、存档等。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洪通股份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
 并确保提供的洪通股份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有效、公正。
  第三十六条 洪通股份对媒体参加洪通股份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
报道文章内容由洪通股份证券法务部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洪通股
份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洪通股份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洪通股份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洪通股份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洪通股份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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