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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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或者“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洪通股份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洪通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
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洪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
人员及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洪通股份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
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洪通股份、各下属各单位(指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
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述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洪通股份、下属各单位、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预报和报告。
  (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当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额超过100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日常交易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是指洪通股份、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洪通股份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当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万元以上,且占洪通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其他重大信息:
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款(三)、重大交易金额的标准。
 (八)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案形成相关决议;
审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其他事项
  第五条    洪通股份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洪通股份股份导致洪通股份控股股
东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
洪通股份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持续的向洪通股份报告股份转让的
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洪通股份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洪通股份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洪通股份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洪通股份
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洪通股份就上述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洪通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
以书面形式向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洪通股份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洪通股份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洪通股份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
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洪通股份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洪通股份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洪通股份委派(或推荐)的参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
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洪通股份各部门、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洪通股份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为“联络人”),并
报备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认可。
  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洪通股份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
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洪通股份控股股东和持有洪通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洪通股份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九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草拟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洪通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洪通股份证券
法务部为洪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
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未经通知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洪通股份的
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洪通股份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
释或说明。
  第十一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洪通股份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洪通股
份各部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洪通股份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
行相关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使之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保证洪通股份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    洪通股份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洪通股份控股
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洪通股份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的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间最先发生时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
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洪通股份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
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并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
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
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
董事会办公室,并由接收文件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洪通股份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八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洪通股份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信息向洪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洪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
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洪通股份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洪通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
洪通股份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洪通股份信息披露
违规,洪通股份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洪通股份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洪通股份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
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洪通股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洪通股份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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