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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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洪通股份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薪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洪通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经董事会批准,洪通股份可将其他主要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洪通股份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洪通股份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洪通股份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洪通股份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洪通股份董事会负责审
议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洪通股
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洪通股份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洪通股份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洪
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业绩薪酬
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业绩薪酬。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的50%,根据董事、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薪酬以年度薪酬的10%作为计算基数,
其余高管占比为25%,不任高管但劳动关系在洪通股份的董事的绩效薪酬以年度薪酬
的40%作为计算基数,绩效薪酬与各位董事、高管所分管的公司或部门的组织绩效考
核结果挂钩。
     (三)业绩薪酬:董事长、总经理的业绩薪酬以年度薪酬的40%作为计算基数,
其余高管占比为25%,不任高管但劳动关系在洪通股份的董事的绩效薪酬以年度薪酬
的10%作为计算基数,业绩薪酬与洪通股份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年终根据
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在洪通股份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担任职务薪酬孰高者为标准领取薪
酬。
     第八条    对于劳动关系不在洪通股份,且仅担任洪通股份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等职务,无其他实际职务的,则按月平均发放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为12万元
(税前),并由洪通股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兼任洪通股份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则该董事亦可以领取董事津贴,
其他职务岗位实际薪酬以实际任岗职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洪通股份高管人员兼
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洪通股份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应向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拟定绩效薪
酬发放方案,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十一条    洪通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高级
管理人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由总经理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签批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
会作出最终处理。
  第十二条    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洪通股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洪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洪通股份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洪通股份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洪通股份规章制度的;
  (五)在洪通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中渎职,严重损害洪通股份利益的;
  (六)洪通股份董事会认定不应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洪通股份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洪通股份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洪通股份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洪通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洪通股份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洪通股份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洪通股份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因年度考评结果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洪通股
份可在年度业绩目标责任书中设置全面完成任务奖和超额奖,作为对在洪通股份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经洪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洪通股份可以临时
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洪通股份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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