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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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
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 年 12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因工作出差请假,
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李立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515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3 人,代表股份 4,786,4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215%。
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64,593 股,反对 220,357 股,弃权 308,6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43%,同意票超过
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98,040 股,反对 220,357 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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