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武夷见字[2025]第 04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武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
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14:30 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 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因工作出差请假,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会议由
公司董事李立斌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如下:现场出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并 投 票 及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237 人 , 代 表 股 份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6 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007,1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193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
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33 人,所持股份 4,786,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64,593 股,反对 220,357 股,弃权 308,60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43%,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98,040 股,反对 220,357 股,弃权 308,600 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
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传至公司。根据公司指定
的监票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汤瑞昌律师
负责人:汤瑞昌 游志平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