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
说明辞职原因。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
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
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
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
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
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其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等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办理。解聘财务总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移交
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离职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相关离职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
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
当遵守相关约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任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本人相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