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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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披
露
暂
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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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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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
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
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深交所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
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经部
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证券部并确保报送的拟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后上报董事长确
认;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审批确认后,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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