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17: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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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
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
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企
业会计准则,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
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对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财务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财务报告的编
制结果;负责组织财务分析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并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拟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或者修订的草案,负责对下属公司
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及督导;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进行财务
会计核算;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各期合并财务报告;编制财务分析
报告,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
  (三)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四)下属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总部财务部的指导下,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上报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进行财务
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的制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依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年
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并由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下发至所有下属公司执行。
 第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
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重大会计事项的判断和处理
  第十条 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解释制定公司的会
计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最新变动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和经营特点
研究公司的适用性,在充分与内部相关部门、外部审计师沟通研究后,及时拟定
或者修订公司会计政策。
 涉及会计政策自主变更的,由财务部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说明,
重大复杂事项需外部审计师对变更的合理性出具书面意见。财务部综合征求意见
后拟写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审核,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获批后实施变更。
     第十一条 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准则最新变动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
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
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 2 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
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
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和解释制定公司的重
要会计估计,公司发现重要会计估计与实际状况存在重大差异,且判断该影响长
期存在时,应及时拟定重要会计估计变更草案。草案中需对重要会计估计的方法、
依据、复核测试情况、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影响进行
分析说明。必要时,还需由外部审计师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出具书面说明。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相关议案由总部财务部牵头组织撰写。变更议案,经财
务总监、总裁、董事长审核,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
  第十三条   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会计事项的初步判断和会计处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重大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对当期发生和存续的重大会计事
项进行识别、收集和归纳,并对其进行测算、分析,提出会计处理办法和初步处
理意见。公司财务部编制《重大财会事项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
总裁、董事长审核。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要求的,报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除会计政策采用及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外,公司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在财
务报告期内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会计事项,
如:股票及债券发行、股权收购及转让、重大合同、税收政策变化、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重大变动、股东垫款、政府补助、或有事项、金融衍生工具、持续经营与
财务风险等。
              第五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的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制定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组织或者实施各项资产清查、减值测
试、债权债务核实工作。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工作,主要包括:
  (一)核对银行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
  (二)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
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三)核查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
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是否存在存货过期或者价值
贬损等;
  (四)核查账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
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并核查资产是
否存在使用效能低下、资产价值贬损等;
  (六)核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结账
  会计期末,会计人员检查相关记账凭证的处理状态,如相关凭证已审核确认,
则对其进行凭证记账操作。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所有凭证均审核、记账处理后,
经财务部经理批准进行结账操作。
                  第六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个别财务报告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编制个别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
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二)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
或者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者不确认
负债,严禁虚增或者虚减负债。
  (三)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
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
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
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五)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
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
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六)下属公司各财务经理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交其
总经理审核无误后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第十八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一)下属公司财务报告的复核。总部财务部收集并复核下属公司提交的财
务报告,并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事项或者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公司解释或
者要求其更正。
  (二)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初稿。会计期末,总部财务部编制母公司财务
报告、汇集各下属公司财务报告,按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及《财务报表附注》。
  (三)合并财务报告的定稿。合并财务报告初稿经复核修改校对无误后,由
总部财务经理报财务总监、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
  (四)财务报告审计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公司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做好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当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注册会计
师进行沟通,讨论和协调。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调整报表事项,形成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十九条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合并财务报告
应与审计报告一同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对外提供要求如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
得对外提供。
  (二)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签名并盖章。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三)在财务报告编制、审议及定期报告披露期间,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
  (四)财务报告及其数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允许
对外报送;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报送的,要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
  (五)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八章 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
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财务总监组织编写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及其主要影
响因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同比分析,财务策略、融资及资金安排,重
要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说明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
当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针对报告中反映的各类财务问题或潜在风险,相关责
任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年度财务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财务报告
发生重大差错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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