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5-108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 02 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94),公
司因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浙商证券承接。公
司与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近日公司、浙商证券分别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2 号文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10,547
手,每手面值为人民币 1,000.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1,054.7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034.8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2〕410 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近日与浙商证券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签署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杭州永创智 杭州联合农村商
液态智能包装生
能设备股份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1000313664316 2,235,828.53
产线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古荡支行
永 创 智 云
(浙江)机 中国建设银行浙 液态智能包装生
械装备有限 江省分行 产线建设项目
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一: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甲
方一”)
(四方监管协议适用)甲方二:永创智云(浙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杰、王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略)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