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和《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
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予以展示。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公司根据调研提
纲准备书面回复,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
当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简要记录现场
调研过程中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书面回复和会谈纪要需经董
事会秘书和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访应当经
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有权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审核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及其他日
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九)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
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
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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