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
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书面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
的 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董事辞任的,应按照公司建立的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
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
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对于公司发生的主要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以上不含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如下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等;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等;
(4)提供劳务等;
(5)工
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该等事项的仍包含在内。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授权管理层决定: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任何义务的交易;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五)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有关交易审议权限的规定。已经
按照第(二)条、第(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七) 关联交易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均由董事会批准。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均由管理层决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八) 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内控制度,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职权;
(二)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含 ESG 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天之前通知
所有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现场召开,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审议授权、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四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记名投票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与会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不免
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管理层贯彻落
实。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
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一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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