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风险,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公司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
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二)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相匹配;
(三)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 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
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
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
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
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出入金手续办理
及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商品期货、期权及相关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管部门为套保
运营部,外汇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部门为财务部,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主管部门为融资部。
(一)套保运营部负责监控商品期货、期权及相关衍生品市场行情,定期
收集套期保值交易数据,监控实际交易情况,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二)财务部负责拟定外汇等衍生品交易策略,制定衍生品操作方案,监
督执行方案实施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三)融资部负责拟定利率等衍生品交易策略,制定操作方案,监督执行
方案实施情况,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实施指令及交易的有效分离,
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选择境内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签订合同需履行公司审批流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部
管理人员及交易员动态了解期货和衍生品的资信情况及发展变化,及时规避风
险。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
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业务部门应
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
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规避保证金不足产生的强平风险。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
理层报告:
(一)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
程序;
(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 公司的具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 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规定;
(五)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
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
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二十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和衍生品经纪
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
报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档案室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及证券事务部。同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
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
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
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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