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崔丽晶律师、孙佳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安排为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30,454,485 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1 人,持有公
司股份 50,300 股;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为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5,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由于此次股东会审议的两项议案
《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6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的提案》《关于拟与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提案》为关联交易,持有
公司 34.03%股份的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投集团”
)均回避表决,因此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时不包含工投集团的持股数 130,449,385 股。另外,公
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
由董事会召集。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孙佳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