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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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
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
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
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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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
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十五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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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
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
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
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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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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