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东方嘉
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
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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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上市
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属于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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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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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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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务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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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
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七)股份回购;(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
计划;(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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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
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股东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
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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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违
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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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阶段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