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
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
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对该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
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五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第六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
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
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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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
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
(或监事、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确定或提名。
第九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向
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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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子公司须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
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监事会(不
设监事会的,为监事或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决议)或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决
定)、监事会决议(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决定或决议)、股东会决
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
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
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
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本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
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
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
《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
须按照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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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
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九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
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二十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本公司,由本
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
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如确需对外投资和自身经
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完成投资可行性研究后,向本公司
管理层报告,根据本公司制度规定、由本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本公司相关部门的
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及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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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部门配合下,应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营效益,参照同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
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原则上应由子公
司董事会根据其当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子公司应按照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
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
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
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
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每月向本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并汇报工作,每一季度
向本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公司递交
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
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保
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十四条 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
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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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
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本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
同时报送本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保密,
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四)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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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
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
年度、年度定期向本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
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统计结束后的 15 天内书面向本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
以确保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前,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
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章 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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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
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
制度审计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等。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
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制订绩效考核制度,报本公司备案。
第五十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导致子公司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
罚的,本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子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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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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