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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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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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视情况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已披露的信
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
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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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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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当
网址、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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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
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
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原则上安
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发布的内容,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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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分红情况;
  (五)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披露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
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并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同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若在活动中不慎
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提问的可回
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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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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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
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
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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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5 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公司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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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
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度与机制。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渠道运维。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股东权利保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投资者保护。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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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
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是公司
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
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
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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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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