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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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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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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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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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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