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
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根
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并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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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理财
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
交易。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50%,且绝
对金额高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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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总经理或管理层可在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定投资额度、
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
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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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
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
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相关规
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禁止
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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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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