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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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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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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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及时、公
平。上述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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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长审
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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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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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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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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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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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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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
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一般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且达到或超过总资
产的 30%;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
  (十二)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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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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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一条的披露标准。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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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的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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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 30 万
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三)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
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
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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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履行
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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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七)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八)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九)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办
法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所述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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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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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
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
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
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
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
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八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
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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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
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办公场地、通讯设备、计算
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分类保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第七章     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
的信息材料,从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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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或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
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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