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70,000.00 万元,授权
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
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
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
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5-036)。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鸿合创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深圳坪山支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
鸿合创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分别为 30,000 万元人
民币和 20,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
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7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117,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8596362X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丹梓北路 1 号鸿合大厦 1 栋
注册地址
A 座 101 及整栋
法定代表人 王京
股东构成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的开发和销售;音视频设备、计算机及
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线手写板、电子白板、视频展示台、书写
经营范围 屏、显示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教育设备、VR 设备、
通信设备、网络硬件产品、音视频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
备、机械臂、机器人、电子元器件、模组、印刷线路板组件、
建筑材料、会议系统设备、办公设备及上述产品相关配件的
设计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出版物(含音像制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元
项目 2024.12.31 2025.9.30
资产总额 3,049,457,880.67 3,316,401,143.24
负债总额 1,474,961,350.26 1,817,158,022.78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407,059,099.89 1,757,488,770.4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1,574,496,530.41 1,499,243,120.46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2,873,700,960.73 1,676,489,804.97
利润总额 65,970,452.18 -99,850,378.36
净利润 68,663,812.19 -75,253,409.95
注:表中 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鸿合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
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
叁亿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
部债权。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 人民币 。
(大写) 贰亿元整 。
(小写) ?200,000,000.00 。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70,000.00 万元,授权
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
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
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决议审批范围内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
同。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79,0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22.47%,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