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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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5-039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针对原告崔劲松与被告
公司、第三人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申文化”)追加、变更
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沪
   公司已于《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崔
劲松起诉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相关案件。
   其中,关于“侵犯债权人利益”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崔劲松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为(2020)沪 0117 民初 16265 号判决书
的被执行人。松江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立案受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松江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负(2020)沪 0117 民初 1626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
未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崔劲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38,040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38,440 元,由被告广西东方智
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尚未最终审结,判决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一审判决事项,公司将按照审慎性原则,对可能承担的补偿责任进行评
估,预计将导致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约 499 万元,公司将及时计提预计负
债,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进行披露,具体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公司
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其他说明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将持续跟进相关事
项进展,积极组织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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