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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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
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
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大事项
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
司证券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七)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户被冻结;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的;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在签署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或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合同、文件审批流程,
并在签署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将需要
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
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
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
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
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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