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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
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本着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与投资者
形成长期、稳定、密切和诚信的公共关系,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
上,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或导致内幕交易。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网站。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权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
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
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沟通记录及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参与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应
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
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出席。
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
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
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依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
息。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要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
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
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
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
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可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订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