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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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天津九安医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根据公司相关离职管理规定
提前通知董事会,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按照公
司相关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
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
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
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
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公司 A 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离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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