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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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
有关规定,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中,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需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集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及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及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由公司证
券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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