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11: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
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
但不限于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如离职
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江震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