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菲电气”或“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博菲电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32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66,184股,发行价格为27.68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2,999,973.1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37,558,822.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5Y00097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
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合计 26,310.24 13,755.8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3,844.71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3,844.71 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 自筹资金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本次置换金额
号 投入金额 先投入金额
年产 7 万吨电机绝
缘材料项目
合计 26,310.24 13,755.88 3,844.71 3,844.71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3.40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43.40 万元(不含增值
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合计 43.40 43.40
综上,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合计 3,888.11 万元,公司将使用 3,888.11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浙
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279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一致,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 3,888.11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279 号),认为公司管理
层编制的《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的编制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已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东旭 刘可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