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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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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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前述人员应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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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总经理、副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班子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
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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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总经理有权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就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作出决策;超出总经理决策权限的,
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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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
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做好财务核
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
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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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流程:
  (一)制订议题、工作总结及计划。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提交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
定,列入会议议题。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
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二)通知。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人员,会议出
席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报总经理办公室。
  (三)讨论决策。各部室及各下属企业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提
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
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四)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需
妥善保管、存档。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凡是需要
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
回。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
会议决议。
  (六)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
定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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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要
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3 日
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
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销售
收入、利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应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
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
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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