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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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则、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如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
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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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
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
实际上的不公平;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及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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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办法和通知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漏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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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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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
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
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
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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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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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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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
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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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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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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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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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
此发行股票。
  第四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八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具体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拟写报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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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对于非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草拟公告,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审核通
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披露文件,相关事项应先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后实施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
  (二)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
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
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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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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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
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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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六)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事务。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总监或部门经理必
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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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
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
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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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
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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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
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
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
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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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
合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规
范运作》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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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
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八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可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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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九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
                  督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关联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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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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