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业务,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
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
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
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
向相反的变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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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可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
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期货和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期货和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期货和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
评估变化情况。期货和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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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
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前需明确参与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工
作小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
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充分了解办理期货和衍生品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实施团队、涉及
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期货和衍生品的交易模
式、交易对手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
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
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公司指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加强对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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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五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管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期
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
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
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
部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风险对冲为主,杜绝投机,财务部门应审慎
评估期货和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用于风险对冲资产的价值对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分析。内容应包
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
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
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
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
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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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应由财务部
门建档保存,各类内部授权文件及期货和衍生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档案应由董事会
建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
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
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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