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透露
或泄漏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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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职责
第一节 工作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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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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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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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一节 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
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二)新媒体平台;
(十三)电子邮箱;
(十四)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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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六)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的内容,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
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或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
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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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对于电子信箱或论坛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
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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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八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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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
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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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
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
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
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
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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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内容
第六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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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
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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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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