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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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
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产
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当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
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
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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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分配政策以及人力资
源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等;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分配政策、薪酬计划
以及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相关绩效数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
分配结果进行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及通
讯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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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
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
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有关会议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
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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