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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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若有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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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
作能力等基本信息;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及材料报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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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讯表
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有关会议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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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
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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