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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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常
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结合相关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
等指标以最终考核结果确定,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
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
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
的次月定期发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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