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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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应为两
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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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数的 2/3 的期间,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特殊情况除外。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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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以下统称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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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本细则中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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