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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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
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
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
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
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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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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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
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
时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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