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香雪: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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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
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履职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
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
务。
  第三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高管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因严重失职未予执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
作任务,对公司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并对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包
庇、袒护、纵容的;
  (七)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并对上述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从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处罚超过两次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情形超过两次的;
  (十)依据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情形。
  本条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合计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本条所称主要
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
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
原因,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召集召开股东会聘任新的董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
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召开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
不提出辞职申请的,且经公司董事会发出责令引咎辞职通知书超过 15 日仍未引
咎辞职的(以下简称“应罢免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进行罢免,或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引咎辞职通
知由董事会发出。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罢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自董事出现应罢免情形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请审议该等董事罢免的议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罢免原因。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股东会,提请股东会
就董事罢免议案进行表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自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罢免的情形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应依
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议案进行表决,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罢免原因。
  第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制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若本制度与国
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的,则以后者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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