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香雪: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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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结构,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要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
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的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
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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