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香雪: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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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晢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
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
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
(公司/部门名称)
申请事由         □暂缓   □豁免
           □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其他:
           □交易类(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 □客户/供应商名称(年度报告)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期限(注)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已 签 署 书 面 保 密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注:表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豁免披露的情形填写“不适用”。
附件 2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
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
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公司)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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