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
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
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通过后续教育和
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往
来等信息数据保密,除依法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研发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审计行业标准就以下项目对其财务的
真实、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查,并形成书
面的审计、评价报告。
(一)公司各部门、单位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五)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特定项目;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按时报送有
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会计记账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以及经济活动相关资料,
对审计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事项的意见,以
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内部制度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
失的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
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
业务,可以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
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
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
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
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
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
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裁决处理。
(七)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
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
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内审
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实施工作,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
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守法规、贡献突出的行为向
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
序出现严重缺陷,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
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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