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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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披露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
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
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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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
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它的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不包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财务
资助需预计发生即汇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
易发生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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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
重大事项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日常交易
  本函所述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合
同签署后一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需要特别注意,合同金额或者
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的,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参与投标前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被确定为中
标单位进入公示期,和拿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发
生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
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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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上述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管理人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以上所述情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诉讼或
仲裁后一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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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已按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
公司的影响等。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六)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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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影响(如为政府补助,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
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于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定期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生异常
情况等)
公司是否达到以下标准,若达到标准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年度经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上(1)至(3)情形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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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的;
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影响;
  (八)其他事项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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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证券部;
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子公司会议事项
(含议题、议案)告知证券部;
案。
  第五条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
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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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
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九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也应当报告。
  第十条股份减持
  (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
的18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三)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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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
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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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
序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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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拟发生第一时间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书面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
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当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
项时。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已
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
至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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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六)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下属
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
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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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
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
可控状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
度所称“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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