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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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
者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
行法律、法规要求义务或者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按照本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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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建立报告程序,明确负责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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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述“重大”或“重要”或“大额”的标准是: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
  (三)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涉及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元;
  (五)影响公司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七)导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者负债总额与上年末变动超10%;导致
本年度或本期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变动超10%。
  上述事项按相同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计算标准,已按照
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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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
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专设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对外披露信息。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向他人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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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之前不
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发行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外借。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
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
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非指定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公司重大
信息已经泄露,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
理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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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
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证券部应当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
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属单位、职务、与公司的关系、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
容、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
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
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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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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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即对每一重大事项从筹划到结束整个期间内每一关键节点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分别进行持续记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薪、解聘、
罢免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外部单位和个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
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
迅速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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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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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序 知情人员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职务/岗位
号  姓名   码    /部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直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
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
信息的 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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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博菲电气                  公司代码:001255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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