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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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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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1),经部
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2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经董事会秘书核实亦已采取防止信息
泄露的有效措施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证券部应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
表》及防止信息泄露措施的有关文件,相关人员须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2)。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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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
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附件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申请时间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
条件/时间
暂缓或豁免事项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的知情人名单 作书面保密承诺
部门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附件2: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会因此
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
司证券部登记;
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