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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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时)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管理工作组成员应对处理舆情工作中获悉的
公司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时)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发布前,评估可能发生的舆情,并做好应
对计划;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四)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控外部各媒体及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及时收
集、整理公司各类舆情信息,并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
反应及处理。
  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对公司股票
及 其 衍 生 品种 交 易价格 变 动 的影 响并 汇报董 事 会秘书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九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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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主动发布。要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应急工作,认真研判舆情影
响,科学制订应对策略。对于重大舆情事件要第一时间发布真实情况,尽力
成为媒体报道的唯一或主要的信息源,避免不实报道,不能心存侥幸或消极
应对;
  (二)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公布媒体采访联系电话,由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解答媒体采访,统一口径,以免误导公众。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员工
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和接受媒体采访;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
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
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注重现场管理。做好现场记者接待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企业
秘密、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可视情况允许记者进入现场采访。
     (五)重视员工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对外宣传规定的培训教育,舆
情事件发生后,争取员工的支持配合,引导员工遵守企业相关规定,不乱发
布消息。如遇外界问询,应及时转至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
     (六)应对不实报道。及时主动澄清事实,如发现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中
存在错误信息的,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控制负面消息传播范围,防止反复炒
作。
     (七)重塑企业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把企业的态
度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告知公众,并积极开展危机处置后的正面宣传,降低负
面影响,塑造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
及党群工作部、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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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
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并实施
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
查询和追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
关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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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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