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
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
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要
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
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
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
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
理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
有计划组织实施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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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公
司应当根据资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
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
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
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会建立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与市场发
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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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
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
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十四条证券部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
常维护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
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公司长期破净时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
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公司长期破净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
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当公司长期破净时的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
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上述长期破净,指公司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
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经营提升
公司应当重视经营质量的整体提高,应当专注主业、稳健经营,采取具体措
施积极开拓市场、提升营运能力、强化成本控制、加大研发力度,以新质生产力
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
(二)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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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根据战略发展规划与实际需求,通过并购重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以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
质量和价值。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
营,避免盲目扩张。
(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并披露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化
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
性和积极性。
(四)现金分红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
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通过提
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
引长线投资资金。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判断和经营发展的预期,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或事项。除依
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通过提高公告可读性的方式,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七)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
公司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
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公
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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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适
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由
董事长决定召集市值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
价值。
公司证券部应当加强对前述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变动趋势和原因。
第十九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
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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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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